制作5年动画电影仅出预告片,知名填词人被指挪用千万投资款,警方立案调查

2022-07-30 23:17:03

  2019年11月6日,卢永强以监制的身份,携该数字水墨动画预告片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报道中称,相较于一般动画,该片制作成本高、耗时长,难度系数高。电影按12帧/秒来计算,一部90分钟的电影,共需绘出64,800幅水墨作品。卢永强拟定耗费3年、斥资8千万来制作此影片,并参与故事大纲、人物设定、剧本分镜、后期制作等每一个环节。

  报道中,卢永强表示,剧本前后经过6年打磨,电影拟定于2020年上映,电影和同名TV动画正在制作中。

  然而,时至超过原拟定上映时间2年后,动画电影仍未上映。

  在该影片的账号中,豆瓣平台上,该影片词条显示,影片上映时间原预计为2020年,片长90分钟,导演和编剧都为卢永强,至今暂无评分和评价。自称为该影片提供技术支撑的软件账号于2022年回复网友评论时提到,该水墨动画项目已经停止。

  从公开渠道来看,这部动画电影确疑似陷入停滞。

  李女士告诉,2019年7月,她从技术团队处得知,由于不可控的外部因素,香港的创意团队集体离职。后来,制作方又找到其它人才,其表示仍希望能推动电影项目继续开展。

  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2020年5月,李女士曾就制作方在某平台上刊载的几幅漫画向卢永强提出意见,表达对作品画风和质量的不满。卢永强在回复中表示,做水墨动画确实存在资金不足、人才稀缺等诸多困境。7月,李女士再次对角色形象设计等提出意见。这次交流中,卢永强表达出想要退出项目的意愿,双方谈话不欢而散。

  
 

  ↑《立案告知书》显示,卢永强等人被公安局立案侦查。

  后来,李女士怀疑投资的2千万元并未用于协议中影片的制作,便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制片公司进行查账。根据这份2021年9月的审计报告,2018年至2020年,广州某传播有限公司向珠海天娱影视制作公司转账“设计费”、“空调费”共3百多万元,自2019年至2020年,广州某传播有限公司向珠海天娱影视制作公司广州分公司转账“设计费”共1百余万元。而自2019年1月起,珠海天娱工资表中只有一名管理人员,其广州分公司的工资表中,只有管理和财务部门的人员。对此,李女士表示上述转账的资金流向存在疑点。

  天眼查显示,珠海天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1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经营状态为开业。珠海天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1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于2021年1月被注销。广州某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经营状态为开业。

  李女士还2017年7月30日之前,珠海天娱影视制作公司没有关于《爸爸的迷藏》相关项目的开销。这与2017年6月签订的《水墨动画电影合作备忘录》中,卢永强所说的“已完成整体故事与剧本分场,正式进入制作阶段”相悖。

  李女士收集了卢永强一方的收款明细、银行账单、项目资料等材料,认为卢永强把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用于制作《爸爸的迷藏》部分高额资金用在了其他项目上,《爸爸的迷藏》的前期成果也并没有像卢永强承诺的那样完成。

  李女士认为,卢永强“欺骗”了投资人。2021年12月,她向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根据李女士提供的《立案告知书》,2022年4月,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已就卢永强、张某、陈某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立案侦查。

  李女士告诉,据她7月上旬了解的情况,警方已联系了卢永强,希望他能回来把事情和成果交付说清楚。而卢永强表示香港有疫情,因此尚未返回。致电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询问案件情况,但对方拒绝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如果卢永强等动画电影制作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在公司的职务之便,将动画电影制作公司的资金挪用归其个人使用,或者挪用转给其他公司使用,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那么,卢永强等人涉嫌挪用资金罪。

  赵良善表示,假如卢永强等人挪用的资金达到400万元,或者超过400万元,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如果卢永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投资款用于电影制作,属于违约,在民法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卢永强非法挪用投资款归个人使用,涉嫌挪用资金的,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卢永强的行为是否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赵良善指出,合同诈骗罪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了欺诈手段。

  如果本案中,卢永强等人与李女士签订合同只是以此作为幌子,目的是占有李女士的钱财,而且动画电影制作无任何进展,或者签订合同之初就已预谋将钱款转移其他公司,压根无制作动画电影的意图,那么卢永强等人的行为则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至于卢永强等人最终涉嫌合同诈骗罪与否,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

  付建律师也指出,如果卢永强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投资款,导致电影项目无法实施落地,该行为属于合同诈骗,应当依法追究卢永强的刑事责任,如果单位参与合同诈骗,相关责任人员也应当接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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