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男子将猥亵女儿者打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为何不是鼓励寻仇?

2022-07-05 23:46:29

  
 

  最近,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陕西省白水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这份不起诉决定书里面说,2021年6月12日11时许,张某甲得知自己的女儿被张某乙猥亵后,赶到张某乙家,用脚将其蹬倒在地,又用拳头向其头上捶打了两三下,并用瓷碗砸向其头部。后经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检察院认为,张某甲造成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

  对这一判决,不少网友都表示极为赞同,认为这是真正有人情味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和善意。但同时,也有部分网友质疑这一判决是否有鼓励寻仇的意味。

  对此,《看法》邀请到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封跃平,来对这一不起诉决定进行解读,他认为这一判决完全正确、有理有据,体现了法律的人情味。

  广义上有四类刑事案件会做出不起诉决定,分别是“法定不起诉”、“罪轻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一般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和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中检察院的裁定主要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所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本案中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在先,被告为人父,其行为虽不合法但却并不违背道德伦理,且事后自愿认罪认罚,也不认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轻伤二级并不影响受害者的生活,所以不起诉没什么问题。

  至于本案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受害程度达到轻伤一级或以上,也许被告会很难得到不起诉的决定,不过达不到重伤的情况下应该也能依法适用缓刑。

  首先防卫权一定是在侵害发生时才能行使的权力,所以本案的确不太能跟防卫权沾边,所有的事后寻仇也都不可能被定义为正当防卫。但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这样的判决体现了人情味。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具体的定罪量刑还是要看猥亵者的猥亵情节有多么恶劣,如果是显著轻微的也不排除几个月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但一般来说针对未成年人的猥亵行为都将严格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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