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力A:涉股权争议,原告方被法院确认为特力A子公司股东
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中京公司、ACU公司为被告特发华日的股东;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200元,由被告特发华日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特发华日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二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京公司、ACU 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特发华日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中京公司、ACU公司为被告特发华日的股东;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200元,由被告特发华日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特发华日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二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京公司、ACU 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特发华日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