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就是不还钱咋办?我国首次立法保障民事强制执行,可按日罚款或特殊拘留
由于我国尚未颁布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执行领域缺乏系统的顶层设计,导致强制执行难,而本次《草案》条文中,有关规定强化了民事执行的威慑力,加大了对“老赖”的惩戒力度,可以促进多方合力破解执行难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诉讼量逐年上升,执行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根据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949.3万件,执结864.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4万亿元。另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截至6月26日,2022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数量已达643.8万件。
然而,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执行难”等问题,一些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变为所谓的法律白条,使得胜诉当事人救济无门,司法公信力也频遭损害。
曾挂职于最高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佳杰告诉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21年1月1日至11月15日,“终本”案件占结案数比例为43.71%。实际中对于胜诉当事人而言,“终本”意味着其赢得了诉讼却难以获得救济。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锦超亦告诉2013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通过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时也提到,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仅有35个条文,很多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在配套制度方面,与执行案件有关的救助制度也不完善。实践中对拒执罪适用较少,法院与有关方面配合形成合力不够。
但是谷佳杰坦言,执行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建设却依然在上世纪80年代的制度框架下徐徐前行。虽然有民事诉讼法的修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查漏补缺,但无论在条文数量还是在内容体系上都难称完臻,终归缺乏系统的顶层设计。
因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被提上立法日程。
↑图据IC photo
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草案》条文中有诸多亮点值得关注,其中有关规定为惩戒“老赖”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强化执行威慑力,《草案》还确立了“按日罚款制度”和“特殊拘留制度”。
《草案》第57条和第59条明确规定了对“老赖”的执行和制裁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义务的,法院可以禁止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以及限制其出境;如果存在妨碍、抗拒执行行为者,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了强化执行的威慑力,《草案》有关规定加大了对“老赖”的惩戒力度。如《草案》第188条确立了“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法院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第193条新设了“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律师许浩认为,上述制度措施加大了对“老赖”的惩罚力度,大幅提升了恶意逃避执行者的经济和法律成本,压缩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将对“老赖”产生有效的巨大威慑。韩锦超指出,对“老赖”予以罚款或拘留,此前亦有法律依据,但相关规定比较散乱,此次《草案》集中规定了相关惩戒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老赖”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而《草案》新设的“特殊拘留制度”则是累计不超过六个月。韩锦超认为,实际执行过程中适用司法拘留有难度,“因为启动相关程序需要一定周期,需要看看后续适用情况。”
↑图据IC photo
许浩告诉对此,《草案》第52条明确了“律师调查令制度”,规定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无法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助于解决法院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的问题,弥补司法资源不足,强化当事人在强制执行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当事人和律师的积极性。”许浩分析称。
此外,《草案》第74条提出建立“信息化网络协助执行机制”,规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与法院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化网络协助执行机制。
韩锦超认为,《草案》明确了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技,这符合信息社会的发展,是值得肯定的立法进步。但是如何将强制执行与现代信息科技相结合,仍然需要继续完善,如在更加高效便利地申请法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扩大法院财产网络查控系统的查控范围、提升网络查控系统的效率等方面做出更完善的法律规定,让执行法院的“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真正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益。
对于此次《草案》,谷佳杰认为还有几处颇具亮点。“基本原则部分规定了比例原则,对于规范执行权运行具有重大意义;在执行救济部分创设了债务人异议之诉,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对执行债务人权益保障缺失的空白。”
谷佳杰告诉―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