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于特:信用证融资纠纷案、保理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公司需赔偿6534万元
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银行东莞分行信用证项下融资款本金39980355.9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已付的律师费用40123.4元;保理融资款本金2491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已付的律师费用25088.7元。涉案金额合计约6534万元。
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银行东莞分行信用证项下融资款本金39980355.9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已付的律师费用40123.4元;保理融资款本金2491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已付的律师费用25088.7元。涉案金额合计约65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