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业再迎强监管:在评级对象持股1%须披露、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中证协近期下发通报,对证券公司加强自律管理提出三项要求,包括。
从券商处获取的文件显示,券商持有研究标的股票超1%须披露、研报发布两交易日内不得反向操作。持股范围上,持有股份包括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下,除做市业务外,包销、自营等业务持股以及另类子公司持股》,并向券商征求意见。《内审指引》共八章、四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组织架构设置、职责权限范围、工作程序实施、结果运用、自律管理等。
其中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设置及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等、设立审计委员会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监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证券公司应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聘请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和职业技能的人员胜任。证券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为其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建立科学的内部审计考核机制,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指引中提到。
具体要求上,总审计师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总审计师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部门。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得少于5人且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
此外,券商应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强化内部审计结果使用。具体举措包括,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完善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机制,加强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在审计中的应用,可以通过个别内部审计事项外包协同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功能。